转自:北京日报客户端
为加强出租房屋规范管理,有效落实出租房屋登记制度,东城区警方持续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清整,依法处置出租人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。
案例一:近日,崇文门派出所在检查工作中,发现东城区国瑞城中区3号楼有短租房。房屋二房东李某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内出租短租住房。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短租住房,依据《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》对李某做出罚款处罚的决定。
案例二:近日,天坛派出所在检查工作中,发现东城区金鱼池中街1号院有短租房。房屋二房东闫某某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内出租短租住房。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短租住房,依据《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》对闫某某做出罚款处罚的决定。
法律法规:
《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: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。
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,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的,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案例三:近日,北新桥派出所和永外派出所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,发现东城区东直门北小街甲2号院和桃园东里出租房的房屋出租人,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身份信息。警方依法对出租人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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